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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方面的,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这句话划拨性质不转为出让,那是什么情况发生了权属转移呢?可以理解在赠与,互换,投资,偿还债务等方式发生了权属转移吗?老师"
84784959 | 提问时间:2023 03/01 13:43
李李李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在划拨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即划拨后房地产仍属于原所有者,发生权属转移的情况可以理解为赠与,互换,投资,偿还债务等方式,而在这些情况下权属的转移将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拓展知识:因应新常态下居民消费分配及投资习惯的变化,税务部门推出联合消费、联合投资和联合减免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以减轻居民消费投资负担,促进税收征管工作正常化。
2023 03/01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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