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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残疾人保证金优惠政策?免税的情况?
84785024 | 提问时间:2023 02/20 23:12
易 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免标准 (一)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三)对月营业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上述标准的收入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对以残疾人经营为主,并雇用少数人员辅助其经营的,实行定额减免税收的办法。月营业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超过上述标准的收入部分,按规定缴纳各税。 (五)残疾人申办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经营的,凭《残疾人证》和区、市两级残联出具的证明,工商部门免收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此外,用人单位如果遇到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保障金。 需要指出的是成立时间不满1年且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单位成立后的足月计算,不满1个月的不计算。对于在征缴年度成立不满1年的用人单位,从其地税登记日的下1个月开始计算时间,12月完成地税登记的单位不需要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低于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大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二、根据税总函〔2018〕175号规定,明确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现就税务系统贯彻落实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非现金发放)。 (4)具备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需要指出的是从2018年4月1日开始,对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算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实际到手工资),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每安置一名残疾人员就业,如果企业支付的月工资为2000元,则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仅可据实扣除2000元,还可另外再多扣除2000元。也就是说,在适用税率为25%的情况下,企业每安置一名残疾人员就业,可享受500元的税收减免优惠。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六款规定,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2023 02/20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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