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高档化妆品生产销售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消费税税率为15%。2*21年11月发生的业务如下:(1)11月5日,购进生产高档化妆品的原材料(非应税消费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000元、税额为13000元,另取得运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0元、税额为900元,以上款项均已支付。(2)11月15日,甲公司以300000元的不含税价格将其生产的高档化妆品销售给乙公司,货款尚未收到。(3)11月25日,甲公司委托丙公司加工一批高档化妆品,甲公司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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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6 | 提问时间:2023 02/08 09:23
甲公司11月5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000元、税额为13000元,运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0元、税额为900元,其中采购原材料的增值税应当累计到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表。11月15日,甲公司的销售业务应当累计到增值税销项税额明细表,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5%,即大约应收45000元消费税。11月25日,甲公司委托丙公司加工一批高档化妆品,其按加工费征收增值税,应税项目为服务、不动产租赁、使用权,均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拓展知识:增值税是货物及劳务在销售或者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货物或劳务费用时,按照税务登记的税务登记登记证件、税率或者征收标准等要求由卖方加收收情况,收取的一种税收。
2023 02/08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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