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的妻子育有一子,但是离婚后我们各自重组家庭,我们约定我们的这个孩子的专项附加扣除各自50%来享受。但是我的妻子的现任老公有两个孩子,那么请问这两个孩子的专项附加扣除,我的妻子是否能享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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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71 | 提问时间:2023 02/07 15:11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专项附加扣除以“受益人”为依据,即认定相应受益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由于离婚后您和您的妻子各自重组家庭,因此他们的孩子仍归其亲属关系所决定的家庭中的另一成员所有,所以她们的孩子不属于您们的子女,他们的家庭不可享受50%的专项附加扣除。
拓展知识:专项附加扣除是指每年对低收入者进行抵扣的一种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他受益人还包括低保对象、高龄离休人员、残疾人、参加大学生就业创业津贴计划等。
2023 02/07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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