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改变用途 用于在建工程 最终形成固定资产 进项税要转出 这项规定出自哪个文件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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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90 | 提问时间:2023 02/07 12:50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在建工程改变用途,用于生产经营或其他用途,经审计证明最终形成固定资产,可视为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可以在其原购进原材料税额中转出。
拓展知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在处置固定资产时,可以在其原购进原材料税额中转出,这表明企业可以通过改变原材料的用途,最终形成固定资产,转出部分进项税款,以减少企业的税负。例如,一家公司购买原材料用于生产经营,但是在建设过程中,公司需要将原材料用于建设,最后形成一个固定资产,这时公司可以将原购买的原材料税款部分转出,以减少公司的税负。
2023 02/07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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