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 我们公司员工报销 6月份报销3月份发生的业务 ,这可以做在6月嘛 我都是按照他们实际什么时候来报销什么时候入账的, 这不是违背权责发生制了吗?有什么好的建议呢。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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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85 | 提问时间:2023 02/07 08:44
首先,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权责发生制”指的是有关经济事件发生之时就应该计量并记录在会计记录中,即发生后立即应记账,不能延后记账。所以,您提到的情况,6月份报销3月份发生的业务,显然是违反了权责发生制的要求的。
因此,我们建议该公司将具体的业务报销政策明确写出来,并根据现行的会计准则以及有效的发票保管制度,对员工的报销进行相应的分类、记账和计量等会计工作,落实有效的权责发生制,以确保会计记录的真实、准确、及时。
另外,随着财税政策不断深入改革,企业也应该根据财税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通过合理的记账来把握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的税费负担。
拓展知识:
权责发生制是一种记账制度,是根据发生业务本身的特点,将账务账目按照财务活动发生的时间先后次序进行记录分类的版式。权责发生制的实施,不仅有利于反映经济实质,提高会计记录的准确性,而且有利于企业更加有效地实现现金管理,防止流动资金的过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浪费。
2023 02/07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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