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年12月10日,甲公司承诺以每件100元的价格向乙公司销售120件A产品。产品在6个月内转移给乙公司。甲公司在某个时点转移每一件产品的控制权。2×22年3月20日,当甲公司向乙公司转移了60件A产品的控制权后,合同进行了修改,要求向乙公司额外交付30件产品(即总数为150件相同的产品)。这额外的30件产品并未包括在原合同中。在协商购买额外30件产品的过程中,合同双方最初商定每件产品价格为80元(未反映单独售价)。此外,乙公司发现已收到的60件产品存在独有的瑕疵,甲公司因这些劣质产品向客户进行赔偿,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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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7 | 提问时间:2023 02/05 14:55
于是,乙公司同意把每件产品的价格改成90元,一共需要付款2700元,然后甲、乙双方同意另再订立一项协议,把乙公司的责任限定在购买的产品本身质量问题上,而无需对甲公司对客户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这样,甲公司就得到了乙公司关于责任限定的承诺,乙公司也拿到了合情合理的价格,支付了额外3000元,而且能够接收全部150件产品。这样双方就达成了协议,在保证双方权益的前提下缔结了合同。可以说,这次双方通过谈判达成了共识,合同的修订使一方得到了一定的廉价,另一方也解决了短缺的产品。这一案例,很好的说明了谈判可以通过合理磋商及互补,推出双方各自均获满意的结果,从而达成共识,缔结合同。
2023 02/05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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