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0日,甲公司与乙企业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企业向甲公司购买20吨药材;合同签订后5日内,乙企业向甲公司支付定金10万元;交货时间为7月底,交货地点为乙企业的库房,验货后3日内付清货款。
2019年7月10日,甲公司委托丙运输公司将药材发给乙企业。运输途中,因遇山洪暴发致使药材被洪水浸泡。乙企业收到药材后,请当地质量检查部门进行了检验,确认该批药材已不适于制作药品。乙企业立即电告甲公司,提出如下要求:①退货;②双倍返还定金;③赔偿因停工所造成的5万元损失。甲公司意识到事情对自己不利,遂提出该合同仅加盖了公章,未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因而是无效合同。
要求:
(1)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损失应由谁承担?说明理由。
(2)乙企业的要求哪一项是不合理的?说明理由。
(3)甲公司主张合同无效是否合理?说明理由。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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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4971 | 提问时间:2023 02/05 08:32
(1)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应由丙运输公司承担损失。根据《合同法》第188条规定,货物运输人应当承担运送货物的全部责任,无论运输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运输合同。
(2)乙企业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是不合理的。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已受到损失时,可以要求按此损失金额赔偿,但不得要求赔偿超过损失金额的双倍。
(3)甲公司主张合同无效不合理。根据《合同法》第11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主体有权利、行为能力的人,以及按照法律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形式确认的,均视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因此,只要双方当事人有权利、行为能力,而且签订了买卖合同,就视为合法有效的合同,不可以仅仅由公章确认来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拓展知识:在我国的民法中,合同的有效性的判断依据是合同的完整性,即当事人有权利、行为能力并存在自愿,同时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以达到双方最初意图,并由当事人以法定形式签字确认,以达到双方约定的效力,才能认定合同有效。
2023 02/05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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