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公民黄某本年1?12月从任职单位甲公司每月取得税前工资、薪金收入10000元,8月从乙公司一次性取得税前劳务报酬收入24000元,10月从丙福利彩票机构取得税前福利彩票中奖收入28000元。黄某上述所得均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依法预扣预缴或者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黄某本年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共计40000元,且由甲公司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假设不考虑增值税因素。要求:(1)计算黄某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补缴(退回)的个人所得税。(2)计算黄某本年的应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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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58 | 提问时间:2023 02/04 21:35
黄某本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补缴(退回)的个人所得税=扣除数(40000元)*扣除率20%-已预缴个税所得额(即50000元)*税率20%
=40000*0.2-50000*0.2=(8000)元,应补缴(退回)8000元。
黄某本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即50000元)*税率20%-速算扣除数(0元)=50000*0.2-0=10000元,应纳税额10000元。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补缴(退回)的税额=扣除数*扣除率-已预缴个税所得额*税率。因此,个人在纳税时需要把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和综合所得应纳税额都计算好,确保准确无误地支付个人所得税。例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个人有依法申报住所,按规定时间申报纳税,可以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并且能够如实申报个人所得,从而避免缴纳过多的个人所得税。
2023 02/04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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