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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2.2012年4月2日金星公司向振华公司销售饮水机一批,产品价目表标明的价格为100000元,由于成批销售,进行公司给振华公司的商业折扣10000元,该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产品已发出,但货款尚未收到。
84784993 | 提问时间:2023 02/04 10:51
李老师2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这笔销售交易,金星公司应该将销售额中的17%增值税申报并缴纳,并将折扣前的原价(10万元)减去给与的折扣(1万元),发票上的销售额应为9万元,应开票金额应该是:9万元*17%=1530元的增值税。货款尚未收到后,金星公司应当在确认货款收到后,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应税款项。
2023 02/04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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