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和2022年,甲公司发生以下业务。
1、2021年1月1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4 000万元取得乙公司30%的股权,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4 000万元。
2、乙公司2021年实现净利润2 000万元。
3、2022年3月12日,乙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1 000万元。
4、2022年3月 20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现金股利300万元存入银行。
5、2022年5月10日,乙公司因增发新股导致资本公积增加3 000万元。6、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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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36 | 提问时间:2023 02/02 08:42
甲公司的应纳税额和征税依据如下:
1、2021年1月1日,甲公司购买乙公司30%股权应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4 000万元 - 14 000万元 x 30%) x 11% = -414万元,此项可作为甲公司2021年可扣除的预缴税款。
2、2021年乙公司实现的2000万元净利润,甲公司作为30%股东可以摊销300万元的应纳税额。
3、2022年乙公司派发现金股利1 000万元,甲公司应缴纳30%的增值税,应纳税额=300万元 x 11% = 33万元。
4、2022年乙公司因增发新股导致资本公积增加3 000万元,甲公司应缴纳30%的增值税,应纳税额=900万元 x 11% = 99万元。
2023 02/02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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