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是一般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利息收入是2000万,按理是应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但是企业从金融机构贷款发生的利息费用2000却不能开专票,是普票,不能进项抵扣,这样不是矛盾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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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85 | 提问时间:2023 02/01 16:31
金融机构是一般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利息收入达2000万,按照税收法规,应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企业从金融机构贷款发生的利息费用却不能开专票,只能开普票,此时企业就不能对从金融机构贷款发生的利息费用开具增值税发票,也就不能进行进项抵扣,这显然是一种矛盾。
这种情况引申出的重要结论是,一般纳税人的贷款利息收入,虽然属于应税范围,但是却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不能进行抵扣。另一方面,一些金融服务具有一定增值性,却以“不得开发票”的形式来执行。这种“不得开发票”的现象,既不利于金融机构税收的合理性,也不利于企业减税节税。
通常,该种情况可以结合金融行业的实际情况,严把营改增审查关口,加大金融行业的稽查力度。同时,应当及时调整税制政策,以及优化社会对金融服务的税收管理。
2023 02/01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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