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A公司有甲乙两个股东,各占股份75%;25%.现乙的25%股权,从11月1日起全部转由丙持有,请问丙对11月1日前,甲有损害股东的行为是否有追责权(或者是说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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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84785003 | 提问时间:2023 02/01 13:38
从法律角度来看,甲拥有追责或追索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附属法规规定,股东在股份转让期间,有权要求公司保护其股东权益,并对任何损害其股东权益的行为做出追责或追索。换句话说,如果11月1日前,甲有任何损害乙股东权益的行为,丙依然有权要求甲负责。
甲的责任,可能是补偿乙的经济损失,也可能是其他非经济损失,如实质性损害其合法权益,例如拒绝或者误报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此外,对甲的追责或追索,也可以从其他连带责任的角度去考虑,如丙是继承乙的股权,就可以要求甲负责。
拓展知识: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公司补偿其财产损失。《公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其实质性的利益损失,包括因公司的行为而受到的损失。
2023 02/01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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