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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2017年9月2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资产交换协议。协议约定,甲公司以一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换入乙公司的一批存货。资产交换日,甲公司换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为600万元(成本50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100万元),公允价值为800万元;乙公司换出存货的账面价值为600万元,公允价值为800万元(不含增值税),甲公司另支付补价136万元,交换后,资产的用途不变。另外,甲公司在将该批存货运往公司的过程,另支付运杂费共计10万元。假定该项非
84785035 | 提问时间:2023 02/01 11:59
齐惠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资产交换协议规定甲公司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换入乙公司的存货,资产的账面价值为600万元,公允价值为8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此类资产交换应按公允价值计税,乙公司应向税务机关申报收取的货物或者劳务,产生的增值税税额应由双方负担。同时,甲公司在将该批存货运往公司的过程中还需要支付运杂费共计10万元,由于该费用与资产交换有关,应构成交换中的价款,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也应一并计算在内。
2023 02/01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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