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这个规定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用的吧?
入账的时候还是按固定资产来入账?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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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81 | 提问时间:2023 01/30 19:38
是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有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可以使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用到。
入账的时候仍然按照固定资产的核算方法来入账,即在购买的当期内,一次性计入当期固定资产净额,除差额部分在利润分配表外记账;而已入账的设备、器具,可按照固定资产年限折旧,也可以在下一年1月1日一次性折旧,计提税前扣除。
另外,在计算经营所得税时,可以把购置的设备、器具和改善的设备、器具的折旧费用,在本期间计提税前扣除,均不受入账形式的限制。
拓展知识:企业在计算经营所得税时,应当把购置的设备、器具的费用列入本期间的费用,以计提税前扣除。由于设备、器具是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可以视为企业经营成本而扣除,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具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效果。
2023 01/30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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