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教育,关于继子女,我有个疑问。假设a和b共同生下一个孩子c。后来a和b离婚了,决定c是两人共同抚养的。
a重新组织家庭,结识了d,d还带着两个孩子e和f,这种情况下,我就问e和f是a的继子女,那么a可以扣除还是不可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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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40 | 提问时间:2023 01/30 18:51
根据《税务总则》规定,被抚养子女扣除的,不包括重新组建家庭取得的子女。也就是说,离婚后重新组建家庭的子女,他们的子女不能扣除子女教育的税费。所以,a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扣除e和f的子女教育税费。
拓展知识: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家庭会有重婚的情况,其中的子女也会受到不同的抚育。但是,很多人在纳税时可能会忽略重婚时的子女。事实上,《税务总则》规定重婚时得到的子女也可以扣除子女教育费用。只要这些继子女符合“能够依照父母义务和责任抚养和教育”这一条件,年满十八周岁且没有劳动收入的,都可以纳入扣押重复费用的范围。
2023 01/30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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