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收取的出租包装物租金的押金为什么不是 其他应收款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实务#
84784958 | 提问时间:2023 01/30 17:38
出租包装物租金是指租赁和出租交付给出租人用于装件或制造商品等活动的包装物租金,它是按照不同时期租金的进行定价的,不属于其他应收款。
由于出租包装物的租赁和出租存在一定的时间段,出租人在期间内对出租物品的维护、保养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应收取一定的租金,押金作为保证,在租赁期结束时,如出租物品未受到损坏,出租人可以退还押金给出租人。
拓展知识:出租包装物租金是一种会计行为,会计将此类费用科目归入应收类会计科目,科目编号为1122,科目名称为“应收租赁费”。在出租期结束时,应收的租金要进行销账,科目编号为2241,科目名称为“应付租赁费”。
2023 01/30 17:45
相关问答
查看更多最新问答
查看更多CPA广告投放的原理是什么? 5天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