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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红星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2019年7月,发生经济业务如下: 1.采用委托代销方式与丙公司签订代销协议,委托丙公司销售E商品3000 件,协议价为45 元/件(不含税),成本36元/件,丙公司按每件50元销售。 (1)1日,红星公司发出代销商品,丙公司当日收到。 (2)10 日,丙公司实际销售E商品 1000 件,款项已经存入银行。红星公司收到丙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时,为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5 000 元,增值税5850元。 (3)12日,丙公司将已销售1000件E商品的货款汇给红星公司。 根据资料1分别作出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账务处理
84785027 | 提问时间:2023 01/30 14:20
青柠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实务
委托方: 1.1发出商品:应付账款3000元 2.收到丙公司发票:增值税应付5850元、销售收入45000元 3.收到丙公司支付货款:银行存款45000元 受托方: 1.收到商品:应收账款3000元 2.开具专用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应收5850元、销售成本36000元 3.付货款给红星公司:银行存款45000元 拓展知识:在代销协议中,费用的分摊也是一个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税费的分摊、运费的分摊、仓储费的分摊等,这些费用支出均应记入当月应付账款项,尽可能减少财务费用费用。
2023 01/30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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