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主要从事木制品加工,对原材料成本的核算采用实际成本法。4月份业务涉及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收付,原材料均已验收入库,具体资料如下:
1.销售刨光材,给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
520000元,给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销售额为127916元。
2.销售原木,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销售额为43600元。
3.馈赠刨光材给关系单位,其成本为30000元,同类产品的不含税售价为40000元。
4.职工食堂耗用外购板材35 000元。
要求:
1.对增值税业务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分录和增值税期末结转业务)
2.分别计算当期税额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实务#
84784959 | 提问时间:2023 01/29 19:19
要求1:
1.增值税业务会计处理:
第1项:
销售刨光材,采用一般计税方式:
销售额520000元,税额(520000/1.17*0.17)为88000元,应收税款(88000-88000*0.06)为83120元。
第2项:
销售原木,采用简易计税方式:
销售额43600元,税额(43600*0.03)为1308元,应收税款(1308-1308*0.06)为1233.68元。
第3项:
馈赠刨光材给关系单位:
应补偿收入税额(40000-30000)为10000元,应补偿收入税(10000*0.06)为600元。
第4项:
职工食堂耗用外购板材:
应付税额(35000*0.17)为5950元。
要求2:
当期税额=第1项应收税款83120元+第2项应收税款1233.68元+第3项应补偿收入税600元+第4项应付税额5950元=1038//.68元。
拓展知识:
简易计税方法:是指将纳税计算更简单化的一种计税方法,按税收管理机关的规定,允许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算营改增应纳税额,其税率低也更加便捷,同时也有可能降低税收负担。
2023 01/29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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