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汇算清缴里面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什么最后不是按照这个调增的金额*0.025 来缴纳税款,前期我们预缴的所得税是按照0.025来预缴的,现在只是调增的这个部分为什么不能按照调增的金额来补缴呢,反而补缴的金额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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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58 | 提问时间:2023 01/29 15:44
当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六项,减少应纳税额时,可以按照调增的金额*0.025缴纳税款。原因是,税前扣除项目是把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从“实际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到“应纳税所得额”的,那么实际应缴税款数也随之调整,所以,按照调增的金额*0.025来缴纳税款就是实际应缴税款数的算法。在此种情况下,在把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从实际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到应纳税所得额时,由于企业在前期预缴的所得税是按照0.025来缴纳的,而实际应缴税款数却不能按照调增的金额来补缴,因此,只能够在最后按照实际应缴税款数补缴,即最终补缴的金额少了。
拓展知识:一般来说,补缴税款应以当期税前扣除项目和税后扣除项目所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来计算出最终应补缴的税款数。税前扣除项目是把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从“实际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到“应纳税所得额”的,而税后扣除项目是把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从“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到“应缴纳税款”的。
2023 01/29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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