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0日,A公司向B公司销售商品一批,货款为80000元,现金折扣条件为3/10,1/20,n/30,(考虑增值税),增值税税率13%,8月23日,A公司收到销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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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18 | 提问时间:2023 01/29 14:30
根据题意,A公司向B公司销售商品一批,货款为80000元,现金折扣条件为3/10,1/20,n/30,增值税税率13%。
结合现金折扣计算,若80000元的总金额不折扣,即应收B公司80000元。考虑应扣除的现金折扣,首先可计算出全额折后的金额,即80000元*3/10=24000元。加上现金折扣后的金额,可得现金折扣后的总价款,即24000+(80000-24000)*1/20 + (80000-24000)*n/30 = 60240 + n * 3760元,其中n为A公司与B公司之间约定的现金折扣,由实际情况而定。
最终,A公司应收B公司现金折扣后的总价款:60240 + n * 3760元,考虑增值税,则A公司应收销货款应为:(60240 + n * 3760)/(1+13%)= 52702.17 + n * 3307.83元,8月23日,A公司收到销货款。
拓展知识:现金折扣是指作为购买商品的折扣,购买商品时可享受现金折扣。一般情况下,销售商会提供3/10,2/10,1/20等几种现金折扣,以鼓励购买者早日付款。
2023 01/29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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