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发票上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上是“劳务*电机维修”,入“委托加工物资”分录,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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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20 | 提问时间:2023 01/29 10:34
不可行。进项发票上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上是“劳务*电机维修”,应当入“收到的委托加工费”分录。因为分录“委托加工物资”是指拿原材料委托外部加工单位加工后向委托方发出的原材料,而不是加工服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四号》,“收到的委托加工费”分录是指收到委托方提供材料后,委托加工单位处理后收取的加工费用,包括加工费和技术服务费,劳务报酬等费用。因此,进项发票上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上是“劳务*电机维修”,应当入“收到的委托加工费”分录,而不可入“委托加工物资”分录。
拓展知识:“委托加工物资”分录包括两类单位,即外部加工单位和供应商,是收取根据委托方提供材料,外部加工单位处理后实际发出的原材料,如加工零件和元件等;“收到的委托加工费”分录,是指收取委托方提供材料后,委托加工单位处理后收取的加工费用,包括加工费和技术服务费,劳务报酬等费用;“自行加工物资”分录,是收取自行加工原材料,实际发出的原材料,如加工零件和元件等。
2023 01/29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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