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 请问下我公司属于农业农产品的批发收购 浅加工销售,是免征增值税的 ,目前不涉及深加工,汇算清缴时免征企业所得税吗?如果免征的话要填什么优惠事项呢?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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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27 | 提问时间:2023 01/28 13:01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属于以下情形则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即:
1.经国务院批准的鼓励性产业的企业的销售收入;
2.企业享受增值税和消费税等涉及税收调节的优惠政策的收入;
3.农业农村企业的农产品的销售收入;
4.企业实施社会保险,社会救助或社会福利,补助政策的收入。
根据提出的情况来看,您所属的企业应该属于农业农村企业,其农产品批发收购、浅加工销售均属于农产品销售收入,而企业所得税对此是免征的,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该企业可以填写“农业农村企业农产品销售收入免征”的优惠事项。
拓展知识:实施汇算清缴制度后,尤其是“减征优惠政策”、“税收即征即退”以及“农业农村企业农产品销售收入免征”等三类“优惠事项”日益受到企业的重视,企业应提高认识,在实际操作中做到正确申报,降低企业权责收入税负。
2023 01/28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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