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两家公司是总分公司关系,相互之间经常调拨货物,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吗?相互之间无偿借款金额较大,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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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99 | 提问时间:2023 01/28 09:17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增值税应当视为销售,当两家公司之间存在货物调拨的情况时,如果两家公司之间遵守《营业税暂行条例》关于“调拨”“销售”的规定,则应当按照“调拨”而非“销售”来征收营业税;如果两家公司两家公司之间存在无偿借款的情况,则应当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按照其中“借款”的规定征收营业税,即应当按照“借款”而非“销售”来征收营业税。
综上所述,两家公司之间的货物调拨和无偿借款,其增值税应当视同销售吗?答案是否定的,应当按照“调拨”“借款”来征收营业税。
拓展:在征收增值税时,两家公司可以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中“借款”“调拨”“租赁”等规定来确定是否应按照营业税征收。此外,两家公司也要注意文书的完善,确保彼此经济利益的安全。
2023 01/28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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