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签订的合同,实际上由分公司来提供业务服务并开票,发包方取得分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允许抵扣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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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40 | 提问时间:2023 01/27 22:42
是允许抵扣增值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取得准予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在申报纳税的月份或者季度,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机关规定的程序,申请从应纳税额中减掉等额的增值税额。因此,实际上由分公司来提供业务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包方取得分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
在这种情况下,分公司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认真履行合同,并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此外,鉴于实际上由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发票的真实完整与否,应当关注分公司的税务备案等。
2023 01/27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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