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A和深圳公司B发生业务,由香港公司委托深圳公司C来收款,有无不妥?会有什么风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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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7 | 提问时间:2023 01/27 16:25
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上述情况下是没有什么不妥的,但从风险意义上来讲,却是存在较大的风险。因为收款属于委托收款行为,深圳公司C有可能会通过自身或他人,将来自香港公司A业务的款项进行保管,从而存在款项被挪用的可能性。如果深圳公司C发生违约,香港公司A将不得不承担责任,从而给双方带来损失。
为了降低款项被挪用的风险,在进行委托收款操作时,可以对深圳公司C进行多次背景调查,明确其财务状况,再进行有效管理;强调必须建立实名认证,保证双方权益;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如有变动要及时向双方报告。
另外,为了双方的权益,应当有书面合同证明双方的意思表示,并规定若发生债务纠纷,应当寻求友好协商,确定相关责任人等,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建议双方尽可能签订合同支付款项,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2023 01/27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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