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
10月2日销售 M商品 1000件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每件商品的标价为 200元 (不含增值税),
M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3%。每件商品的实
际成本为 120元,由于成批销售,甲公司给予客
户 10%的商业折扣。M商品于 10月2日发出,客
户于 10月9日付款。该销售业务属于在某一时点
履行的履约义务。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各项
中,有关甲公司销售商品会计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实务#
84784990 | 提问时间:2023 01/27 14:27
应由甲公司开列以下两类会计分录:
(1)销售商品的分录:
借:营业收入 2000元
贷:应收账款 2000元
(2)增值税的分录:
借:应交税费 260元
贷:应交增值税 260元
进一步说明,甲公司应在“营业收入”科目中开列销售商品的收入,即为售价200元乘以1000件,即2000元,“应收账款”科目中开列客户应支付给甲公司的款项,包括商品折后金额、运费、税费等,即2000元(200元*1000件*(1-10%折扣)+其它);甲公司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中开列销售商品应交税费,即增值税额200元*1000件*13%,即260元,“应交增值税”科目中开列应交增值税,即同样为260元。
拓展知识:
在会计处理中,履约义务是指企业有义务,而无需付出实质性报酬的义务。履约义务的处理,一般把货物成本当成售出商品的成本,把增值税当成应交税费,把客户支付的折后款项当成应收账款来处理。但履约义务的发生,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效益,从而把折扣金额也当作销售收入来处理,避免错报收入而被查出,也不失为一种合理可行的处理方式。
2023 01/27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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