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委托乙企业生产烟丝一批家企业提供的加工材料成本为6000元,一企业收取加工费2000元不含增值税,对于受托加工的烟丝,以企业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价可做参考,以企业在向甲企业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家企业收回委托加工烟丝后用于继续生产卷烟,以及该企业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烟丝价值5万元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烟丝价值3万元,甲企业当期可扣除的消费税税款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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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20 | 提问时间:2023 01/27 11:49
根据提供的信息,甲企业当期可扣除的消费税税款为5000元。具体计算方式如下:首先,根据委托加工合同,乙企业提供的加工材料成本6000元,收取加工费2000元,经过加工后企业向甲企业交货,消费税由乙企业收回,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烟丝价值5万元,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烟丝价值3万元,即乙企业在当期向甲企业提供的加工服务价值为:6000+2000-50000+30000=2万元。根据消费税的征收原则,消费税的应征金额=消费服务价值x税率=2万x3%=6000元,税款=应征金额-应纳税欠税额,由于乙企业在当期已经收回准予扣除的消费税金,因此,甲企业当期可扣除的消费税税款为6000-0=6000元。
拓展知识:消费税是一种涉及到消费品的税种,属于按货物及加工劳务交付情况征收的消费税,按照劳务服务提供方的原则,当期取得劳务收入的劳务方负责征收消费税,纳入财政费用中的收入金额中。消费税是货物及劳务交付后的税款,当劳务交付后,可以减免纳税者已经缴纳的消费税款,从而减少消费者的税负。
2023 01/27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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