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品300吨,结转成本302吨,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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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40 | 提问时间:2023 01/26 21:36
可以,但不符合正常会计核算原则。结转成本是指将生产活动产生的部分物料成本转移到下一个会计期间,以便在下一个会计期间再次使用,因此结转成本应支付给客户,而不能收取客户的费用。
在实际的会计核算中,存在着可转移成本的基本原则,即“在某一会计期间,只有确认该会计期间中发生的费用,才能正确计入该期间的成本”。因此,若销售商品300吨,结转成本302吨,则无法满足会计核算原则,不合理。
此外,结转成本中的成本也应当考虑收支范围,也就是成本中不能收取不相关的其他支出,否则也违反了会计核算原则。
拓展知识:结转成本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调整法,即在本期结账时,把少收的成本结转至下一期,再由下一期向客户支付;另一种是重定价法,即调整上期结转成本的单价,在本期核算时作为成本结转;最后一种是冲销法,即把本期结账中,少收的成本冲销到下一期。
2023 01/26 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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