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已使用过的一台设备,取得收入220480元(含税价),设备的账面原值为20万,(2008年购入,当时未抵扣进项税额),选择以减税方式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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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40 | 提问时间:2023 01/26 21:35
对于该销售已使用设备,应采用减税方式征收增值税,并非采用简单诉判办法,即根据发票金额确定税金,因为它在2008年购入,当时未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从2009年1月1日起,采用减税方式征收增值税的,其计税基数为实际销售价格,减去非正常损耗以及账面原值,即220480-200000=20480。因此,该销售已使用设备,应交纳增值税为20480\*17%=3521.6元。
减税方式征收增值税,是指在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等经济活动中,根据发生的实际情况计算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收征管方式。这种方式把增值税的计算和税收的实际发生结合起来,让企业税负更理想更合理,让企业之前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发挥作用,更有利于满足企业负担增值税的时间大机制。
此外,减税方式征收增值税,也要求企业要加强制度建设,对于发生的经济活动,要求企业完善记账凭证档案保存,准确、及时登记发票等,以便当税务机关查询时,能够核实企业纳税情况,以保证企业合规办税。
2023 01/26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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