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6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78000元,商品已经发出,并已向银行办妥手续,该批商品的成本为4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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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58 | 提问时间:2023 01/26 13:53
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一批商品,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6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78000元,商品已经发出,并已向银行办妥手续,该批商品的成本为420000元,经过结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税额由购方支付,即由购方支付78000元增值税,而收款单位为实际发出商品的卖方,收款金额为600000元。
从税收角度来看,纳税人的税务风险被分散,因为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发票上税额由购方支付,购方需要支付78000元增值税,这样卖方就可以避免担心税额不能及时支付或者无法支付;从市场销售角度来看,由于增值税税额由购方支付,卖方有了一个灵活的资金来源,在等待收到所售商品的款项的同时,可以利用所得的税额来抵扣供货单位的成本支出。
扩展: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是属于先收税额的售货形式,也称“先行收税”,是增值税税收管理的一种行政审批形式,通过结合定额预收增值税和实际支付税额这一原则,以把握销售情况,改进税收管理方式来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同时确保税收缴纳及时有效,从而达到减税增收的效果。
2023 01/26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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