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13%,退税率11%。2019年10月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外购原材料、燃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价款850万元、增值税额110.5万元,材料、燃料已验收入库;
(2)外购动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价款150万元、增值税额19.5万元;
(3)以外购原材料80万元委托某公司加工货物,支付加工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万元、增值税额3.9万元,支付加工货物的不含税运输费用10万元并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4)内销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00万元,支付销售货物运输费用18万元并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5)出口销售货物取得销售额500万元。
要求:
采用“免、抵、退”法计算企业2019年10月份应纳(或应退)的增值税。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实务#

84785006 | 提问时间:2023 01/26 12:39
根据增值税“免、抵、退”法,企业10月份的增值税应缴和应退如下:
1、外购原材料、燃料850万元,增值税110.5万元,免税;
2、外购动力150万元,增值税19.5万元,免税;
3、委托加工货物30万元,增值税3.9万元,免税;
4、内销货物300万元,产生增值税39万元,应缴税;
5、出口销售货物500万元,应退税55万元。
总计(减)应缴合计39万元,(加)应退税合计94.5万元,净实际应退税55.5万元。
拓展知识:一般纳税人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可以相互抵扣,用于进行税金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增值税纳税凭证核实购买入口产品、服务成本以及其他费用,但不得抵扣非具有税收凭证的费用。
2023 01/26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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