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5月份发放4月工资,社保从5月份开始,但在4月份工资表中已扣除5月个人承担的社保费,若离职,在最后一个月工资表中少扣一次个人承担的社保,请问这样合理?若不合理,请问该如何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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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94 | 提问时间:2023 01/26 03:38
这样不合理,因为应当在4月的工资表中把个人承担的社保费扣除完,而不得跨月份,否则将会出现财务问题。
应当将4月份的工资表拆分成两张,一张用于发放5月份的社保费,一张用于发放4月份剩余工资,在发放4月份剩余工资时,就不要再扣除5月份的社保费了,避免资金支出不一致的情况发生。
此外,离职后在工资表中,还应当再出现一次“社保”的扣款,因为如果不把社保费扣除完毕,公司就得承担应有的社保费用,会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
因此,在发放工资时,务必用正确的方式计算社保费用,确保社保费用的正确支付和有效减免,以有效节约企业财务成本。
2023 01/26 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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