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好,总公司与A公司签订合同,业务是分公司做的。由分公司开票给A公司,A公司打款给分公司。对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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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59 | 提问时间:2023 01/25 09:46
老师好!这样的情况下,总公司和A公司之间的合同是由总公司签订和履行的,而分公司可以施行、开票、向A公司收款等,但这些举措都是总公司的委托行为,相当于总公司代收代付。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总公司仍然是合同的当事人,它有义务履行合同的全部要求。此外,在分公司和A公司之间的票据开具或实现付款时,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也应当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约束力的委托合同,以确保其权利和利益。
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细节,确定不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包括可以委托分公司代收代付的细节,以及总公司是否对分公司的行为享有控制权,确保各方都能按照实际情况遵守合同的约定和要求。
拓展知识:签订的合同可以是共同承担义务合同或连带责任合同,共同承担义务合同是指多方当事人都各自承担义务,共同完成合同约定的行为;而连带责任合同是指多方当事人只有一方承担全部义务,其他方当事人只应当在某种情况下承担责任。因此,在选择合同类型时,应当考虑当事人实际的职责和义务,签订明确的连带责任合同可以有效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2023 01/25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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