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M公司销售B产品1250件,单价400元,计价款500000元,转让甲材料400千克,计价款20000元,增值税税额共计83200元。另以银行存款代垫运费3000元,货已发出,货款尚未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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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06 | 提问时间:2023 01/25 08:02
我向M公司销售B产品1250件,单价400元,计价款500000元,转让甲材料400千克,计价款20000元,增值税税额共计83200元。另以银行存款代垫运费3000元,货已发出,货款尚未收到。
根据上述情况可知,本次向M公司出售B产品、甲材料,计价款共计720000元,增值税税额83200元,另以银行存款代垫运费3000元。本次交易货已发出,货款尚未收到,由此我们可以看出,M公司的付款行为可能存在困难。
拓展知识:货款的收付是商业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原则,买卖双方要按照交易协议订立的时间期限收付货款。如果买卖双方的收付货款不能按时符合交易协议,毫无疑问会影响企业的资金运作,甚至引发重大经济风险。因此,出售者应加强收付货款的监督,确保买卖双方交易货款能够按时正常收付,以避免因货款收付困难而带来的重大经济风险。
2023 01/25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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