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我们第三季度享受了加计扣除了,第四季度还能享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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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40 | 提问时间:2023 01/24 21:16
答:第四季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自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之日起一年内,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享受的本期扣除,可以全额扣除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也可以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分期享受,但每年最高可抵扣金额上限为6万元。具体扣除标准: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子女教育,以及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保险、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其中社保费扣除标准为本期应纳税所得额的20%~60%,住房公积金为每月最高1000元,子女教育扣除标准每月为每个子女350元,最高不超过2个子女。拓展知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受雇人有一定程度的收入,可以申请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如所得税减免,增值税减免等,以降低纳税负担。
2023 01/24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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