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x21年9月1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赊购一批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原材料价款为64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8320元。根据购货合同的约定,甲公司应于9月30日之前支付货款,并附有现金折扣条件:如果甲公司能在10日内付款,可按原材料价款(不含增值税)的2%享受现金折扣;如果甲公司超过10日、但在20日内付款,可按原材料价款(不含增值税)的1%享受现金折扣;如果超过20日付款,则须按交易金额付全款。要求:分别采用总价法和净价法对甲公司赊购原材料的有关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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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7 | 提问时间:2023 01/24 12:44
①总价法:甲公司实际付款金额=(原材料价款+增值税)×(1-现金折扣)。账务处理方式为:
应付账款:64000+8320=72320元
现金:72320×(1-现金折扣)元
②净价法:甲公司实际付款金额=原材料价款(不含增值税)×(1-现金折扣),增值税以原材料价款的17%计算。账务处理方式为:
应付账款:64000×(1-现金折扣)元
增值税:64000×17%=10880元
现金:64000×(1-现金折扣)元
拓展知识:净价法适用于增值税率较低的场合,总价法适用于增值税率较高的场合。如果现金折扣较大,应考虑采用净价法处理,以获取更多的优惠。
2023 01/24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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