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红星公司销售A产品1500件,单价500元,共计价款750000元,增值税税率13%,用银行存款垫付运杂费1500元,货已发出,货款未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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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20 | 提问时间:2023 01/24 07:15
向红星公司销售A产品1500件,单价500元,共计价款75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3%,用银行存款垫付运杂费1500元,货已发出,货款未收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购销双方在购销行为完成后,就应纳税额、减免税额不能达成一致时,由购货方向销货方支付的税额按照开票方指定的账户支付,增值税税率为13%,即红星公司应向税务机关交纳97000元税款,向销售方支付价款750000元,共计847000元。
另外,用银行存款垫付运杂费1500元,运杂费纳入增值税计算范围内,货款未收到,红星公司应向销售方支付862000元,购销双方应当在货款收到的情况下再行调整增值税问题。
拓展知识:购销双方如果在购销行为完成后,就应纳税额、减免税额达成一致,则可以避免货款未收到的情况出现。
2023 01/24 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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