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开具的“经营租赁*通行费”如何入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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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40 | 提问时间:2023 01/23 18:40
关于高速公路开具的“经营租赁*通行费”的入凭证,可以采用“贷方:应收账款-经营租赁*通行费”和“借方:银行存款”的会计科目。首先,根据高速公路开具的“经营租赁*通行费”票据复核费用确认无误后,即可开具凭证。1、“贷方”应收账款-经营租赁*通行费,即用以反映“经营租赁*通行费”收入的应收账款,该科目余额为贷方;2、“借方”银行存款,即用以反映银行存款的现金,该科目余额为借方。
拓展知识:“经营租赁*通行费”是指企业经营租赁的非固定财产的通行费,是指企业用来行使租赁权利的费用,包括通行费,电话费,邮寄费等。这类费用不是固定资产的成本,也不是研发经费,只是企业在租赁活动中所付出的行为费用,应记入应收账款-经营租赁*通行费中,记贷方,由于物理流动现金被支付,故应以银行存款出现,记借方。
2023 01/23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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