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水果1000千克用于加工果酱,收购发票注明不含税单价2元/斤,运输途中被盗100千克。余下的水果运回后加工成果酱300千克,其中100千克用于发放集体福利、100千克被盗、100千克对外出售。请问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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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71 | 提问时间:2023 01/23 07:12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免税水果批发企业购进免税水果用于销售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其中,购进1000千克免税水果,收取发票不含税单价2元/斤,那么在此情况下,1000千克应当等同1000斤,进项税额=1000斤×2元/斤×3%=60元,由于途中被盗100千克,抵扣进项税额量=60-100*2*3%=48元,余下的水果运回后加工成果酱300千克,其中100千克用于发放集体福利,100千克被盗,100千克对外出售,只能抵扣已加工的果酱的进项税额。总的抵扣进项税额=48元+300*2*3%=84元。
综上所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4元。
拓展知识:
对于加工果酱的免税水果,企业在加工过程中会产生损耗,该部分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是要求企业必须开具《损耗发票》才能抵扣进项税额,凭借该证明即可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023 01/23 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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