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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2011年5月, 赵某、钱某、孙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 甲企业")。赵某为普 通合伙人,出资20万元;钱某、孙某为有限合伙人,各出资15万元。2012年,甲企业向银行借款50万元, 该借款千2015年到期。2014年,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赵某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孙某转变为普通合伙人。2015 年, 甲企业无力偿还50万元到期借款, 合伙人就如何偿还该借款发生争议。下列关千赵某、钱某、孙某承 担偿还50万元借款责任的表述中, 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A.赵某、孙某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孙某以15万元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C.赵某以15万元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D.钱某以15万元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84785003 | 提问时间:2023 01/22 21:28
李老师2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答案应该是B,孙某以15万元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因为2015年合伙企业遭到了无力偿还50万元到期借款的情况,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承担,是受其出资以及在合伙期间表现所限,故孙先生为普通合伙人,以自己出资15万元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合伙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合伙企业成立之初,合伙人必须根据约定的出资比例,分别加入经营性的出资,而当合伙企业债务到期无力偿还时,普通合伙人应按照其出资以及在合伙期间所表现的情况来承担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以其出资额有限承担法律责任,不会额外承担责任。因此,甲企业因无力偿还50万元到期借款发生争议时,赵某、钱某、孙某承担偿还50万元借款的责任各不相同。赵某是普通合伙人,出资20万元,其向企业债务的承担以自己出资以及在合伙期间表现所限;钱某和孙某则为有限合伙人,各出资15万元,以其出资额有限承担法律责任。由此可见,B为正确答案。 拓展知识:合伙企业法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其核心规定有:第三条规定了合伙企业的定义与属性;第五条规定了合伙企业的成立条件;第六条规定了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第七条规定了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第八条规定了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的事项;第九条规定了合伙企业的合伙期;第十一条规定了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义务与承担责任,以及普通合伙人的连带责任。
2023 01/22 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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