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委托外单位加工一批应交消费税的材料,发出材料并支付加工材料领费。发出材料的成本为80000元,取得经税务机关认证的增值税专用部门领人管理发票注明的加工费为15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950元,由受托加工单位代收代缴消费税为5000元。全部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月末材料加工完成后收回验收入库,将用于直接对外销售会计分录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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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18 | 提问时间:2023 01/22 19:02
将用于直接对外销售会计分录如下:应付加工费81,950元,借:银行存款81,950元、贷:加工费81,950元;应交消费税5,000元,借:银行存款5,000元,贷:消费税5,000元。
拓展知识:在具有收入增加的前提下,外单位加工材料属于成本类型的加工支出,应分摊到可减免税费的销售额中,以此计征增值税。因此,增值税税额1950元也应分摊到可减免税费的销售额中,以便减少可减免税费的销售额,以减少增值税。
2023 01/22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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