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销售给长城公司a产品100件,每件销售260元件26000元,增值税3380元价款尚未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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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37 | 提问时间:2023 01/21 19:19
12月20日,公司向长城公司销售了100件a产品,每件价格为260元,收取的销售金额共计26000元,结算时应付的增值税为3380元,目前尚未收到价款。增值税若由销售方代收,被销售方应在销售款项上抵销,以减少交税金额,拓展知识:增值税若由购买方代缴,则购买方在购买产品时,就需要将货物价款与增值税价款分离开来,分别结算,销售方收取的销售款项中应当不包括增值税款。
2023 01/21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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