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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材料一批,销售价款为38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49400元,款项未收到
84784994 | 提问时间:2023 01/21 14:43
李老师2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根据描述,销售材料一批,销售价款为38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49400元,款项未收到,说明此次销售未对价款进行收款。发票亦未开具,暂无税款发生,因此,此次未收到价款,当前尚处于销售准备阶段,暂不构成纳税义务。 拓展知识:从税务角度讲,纳税起征点是指本期累计应纳税额达到一定水平后,纳税人才须负起纳税义务,并开始向国家缴纳税款。税务征税的税负若未达到起征点,虽卖方完成出货,发出发票,但不构成纳税义务,从而缩减了纳税人的负担。
2023 01/21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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