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我们去年和A公司签了一个采购合同(去年年底已经全部发货,收到A公司部分货款,开了部分发票给A公司),现在要改变去年的那个合同主体,就是说去年那个合同要改为和B公司签。现在A公司要将我们开过去的发票冲红,然后要我们开票给B公司,货款就由B公司写个委托付款的函,剩下货款也是由B公司付给我们,这种操作可以吗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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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58 | 提问时间:2023 01/21 11:37
是的,这种操作是可以的。这其实就是将原合同的双方进行变更,并且由新的双方来实施合同的履行,是正常的合同执行过程。具体的步骤包括:一是要求A公司冲红原有发票,二是将原有合同进行变更,将原由A公司履行的合同权利和义务迁移到B公司,三是由B公司开具新的发票,最后是B公司负责代垫合同剩余货款的支付。同时,在实施此种操作时,还需要注意原合同中关于变更的约定,如果没有指定变更程序的话,可以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合同变更。
拓展知识:在变更合同的同时,最好增加一个新的合同书,将变更的内容明文规定,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毕竟原合同的内容无法变动。
2023 01/21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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