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对于增值纳税申报期限和地点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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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15 | 提问时间:2015 11/03 15:04
二、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三、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 在机构所在地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批准,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非固定业户 在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纳税,未在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纳税的,应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进口货物 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 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2015 11/03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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