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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民法典520条第三款,“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假设A是债权人 B C D为连带债务人 债务为9万 情况一,若 A 欠 B 3万元,此时抵消之后,A还享有6万元债权,对法条中“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这个“其他债务人”如何理解? 此时就这余下6万元,A是否能继续向B主张,还是说此时只能向C D两人主张债权了? 应该能向B继续主张吧。 还是说法条规定的情形是情况二,A直接欠B 9万元,或者更多,此时A把对BCD的债权转让给B抵债了,此时 债权债务同归于B,B扣除自己原本作为连带债务人应承担的数额后,对其他债务人CD享有剩余的连带债权。 这么看来 情况二对应的是第三款的混同 情况一对应的应该是520条第一款的抵消,不适用第三款的内容吧
84785020 | 提问时间:2023 01/20 19:59
青柠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实务
是的,您说得没错。根据民法典520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把债权转让给多个债务人;并且可以把其中一个债务人的部分债务抵消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也就是说,在抵消债务人部分债务之后,债权人继续享有其他债务人的债权。比如上面的例子,A把3万元的债务归结到B身上,那么A的债权就剩余了6万元,A还是可以继续向B主张6万元债权,但是A不能把这6万元债权再转让给C和D,也就是说,A对C和D的债权是不能被抵消的。 此外,民法典520条第三款也规定了另外一种债权抵消的情况,即“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把多个债务人的连带债权归结到一个人身上,但是,该债务人应当担负的部分仍是不可抵消的。比如假设A把B和C的共计9万元的债务都归结到B身上,那么A需要扣除B应担负的部分,然后A对C还是享有剩余57万元的连带债权。
2023 01/20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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