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你好,我想问一下,销售应税消费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都要作为价外费用吗?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实务#

84784971 | 提问时间:2023 01/20 19:50
对于销售应税消费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消费税纳税义务人营业税税前扣除制度的通知》(财税[2009]No.9号)有关规定,押金及押金利息取得者应当认定为未销售应税消费品,不作为增值税税前扣除项目。因此,销售应税消费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不应作为价外费用计入应税收入。
但是可以采取其他外部手段将押金计入到收入中,比如将押金与销售价格一起约定,在结算时一并扣除,由买方出资购买装箱工具。如果不管押金在何处抵扣,需要认定的是,押金及押金利息均可认定为卖方收入,应纳税,并加入到营业收入中纳税。
另外,作为税收的拓展知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买方支付押金,也必须要进行正确的纳税登记。买方根据买卖双方约定,将押金作为买方购买消费品的费用支付给卖方,卖方按押金数额发出发票,买方要将所发发票数额加入到购买消费品的营业支出中,纳入应税收入当中,参与扣税。
2023 01/20 20:00
相关问答
查看更多最新问答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