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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甲。乙、丙三人于2019年8月达成协议,集资10万元共同开设一商店,其中甲出资2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出资5万元,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盈利、分摊亏损。三方交清全部投资并经核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由于经营得当,年终结算,盈利5000元,三人按协议进行了分配。2020年7月,三人意见发生分歧,甲私自与丁商量把自己在商店中的2万元财产份额转让给丁,但乙、丙不同意。在乙、丙不同意的情况下,甲私自取走了自己的出资2万元。同年年终结算,该合伙商店发生亏损。这时,丙也要求退伙,合伙难以维持。乙、丙按进货价格计算分别取走价值1万元、2万元的商品,但对合伙债务未作处理。不久,与该商店有业务往来的债权人A公司获悉商店散伙的消息后,便找到甲,要求甲清偿合伙企业2020年上半年火自己的8万元货款。甲认为自己早已退出合伙商店对商店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应由丁承担。A公司找到丙,丙认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自己只应当承担债务的1/2。A公司又找乙,乙认为商店的债务只应当以商店现有商品折价清偿,不足部分不再偿还。1/如何认定甲私自取走2万元和乙丙分别取走价值1万元,2万元,商品我0的行为
84784981 | 提问时间:2023 01/20 16:54
良老师1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计算机高级
甲私自取走2万元的行为属于资产剥夺,因为未经合伙商店的其他出资人的同意,单方面将自己的出资资产剥夺出合伙。而乙和丙分别取走价值1万元、2万元的商品,属于合伙商店的分割终止,因为取走的财物应当按合伙约定作为连带责任分摊,所以他们取走的财物应该在原有基础上给其他出资人一定份额。 拓展知识:合伙企业资产剥夺是指,一方出资人未经同意,以虚假手段非法取得合伙企业资产或者未经同意,将原有的资产转移出合伙企业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也会损害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出资人应当把握好这种行为,避免给自己带来风险。
2023 01/20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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