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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6月寄存于某仓库的实际成本为20万元,已抵扣进项税额2.6万元的生产用材料被盗,2020年7月这批被盗材料分别从寄存企业获取赔款5万元和保险公司理赔3万元。企业财务人员咨询对这批被盗的生产用材料应怎样进行税务处理。
84785003 | 提问时间:2023 01/20 15:45
良老师1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计算机高级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企业发生被盗等意外损失,按照税务机关认可的费用进行会计核算,可以以费用形式扣除,并可以在本年度或者次年度合理分摊。 因此,对于2020年6月寄存于某仓库的实际成本为20万元,已抵扣进项税额2.6万元的生产用材料被盗的情况,企业财务人员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可以将赔款5万元和保险公司的理赔3万元在本年度或者次年度合理分摊,以减少企业的税负。 拓展知识:税务机关规定,企业发生意外损失时,出口交易企业可以减储,跨境经营企业可以减免,其他企业可以以费用形式扣除,以减少企业税负。
2023 01/20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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